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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境碩

聲請人
彭玉鳳(即劉喜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4年7月23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F7340 股票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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