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濬源
- 代理人
- 涂鳳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號 人 人 人 額(新 日 台幣) 1 歐利亞磁磚有限公司阮芷羚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昌分行 49,694元 114年2月5日 4404060 2 鋐恩實業有限公司魏秀枝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12,697元 114年2月10日 0306466 3 隆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陳雅玲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8,805元 114年2月28日 0401656 4 巨力道路救援股份有限公司簡郁原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小港分行 26,783元 114年2月28日 1322374 5 元一建材舖陳楊碧月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 36,993元 114年2月28日 6617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