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美芳

聲請人
蔡易昇
代理人
張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16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於114年7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1852-1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1853-3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1854-5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1855-7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