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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利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利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尚未完全處分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汪怡君

~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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