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利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 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利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尚未完 全處分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汪怡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