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一號
- 上訴人
- 金大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夏子
- 上訴人
- 林純如
- 上訴人
- 林明燦
- 上訴人
- 林明達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送達代收人
- 林勳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富強
~B法院書記官 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