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一號

上訴人
金大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夏子
上訴人
林純如
上訴人
林明燦
上訴人
林明達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林勳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富強

~B法院書記官 林妙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