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三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偉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 律師
- 被告
- 其鼎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四二五巷三
- 法定代理人
- 蘇福林 住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美 律師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
- 訴訟代理人
- 潘淑卿 住
- 被告
- 邁陽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一五一
- 法定代理人
- 李如松 住台北市○○區○○街二三一號三樓
- 邱佩芳 律師 住高雄市○○○路一四九之十
- 李錦臺 律師 住高雄市○○○路一四九之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俊寬
~B法院書記官 高君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