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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三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黃忠偉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被告
其鼎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四二五巷三
法定代理人
蘇福林 住
訴訟代理人
林富美 律師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
訴訟代理人
潘淑卿 住
被告
邁陽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一五一
法定代理人
李如松 住台北市○○區○○街二三一號三樓
邱佩芳 律師          住高雄市○○○路一四九之十
李錦臺 律師          住高雄市○○○路一四九之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俊寬

~B法院書記官 高君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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