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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
喜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告
華勤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柯淵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淑卿

~B法院書記官 洪婉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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