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協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陳建中
~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陳建中
~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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