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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八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八號

原告
原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永安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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