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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勞訴字第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勞訴字第六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黃秀盞
法定代理人
陳坤程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被告
劦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雄縣燕巢鄉○○村○○街二二號
法定代理人
高文山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張維君

~B法院書記官 梁瑜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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