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四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路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禾櫃木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高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住高
- 被告
- 戊○○ 住高
丁○○ 住高
乙○○ 住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禾櫃木業有限公司、甲○○及乙○○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禾櫃木業有限公司、甲○○及乙
○○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
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
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