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協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 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建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