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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三二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三二號

上訴人
東右預拌混凝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嘉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為準備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B法官 楊智守~B法官 吳文婷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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