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 原告
- 國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被告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顏福松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文慧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文慧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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