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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國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被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文慧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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