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
- 原告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敏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零叁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敏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邀同連帶保證人丁○○、戊○○ˋ丙○○為共同發票人,簽發本票三張,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並採機動利率即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即比照調整,借款期限均為一年,按月攤還利息,本金則到期清償,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利息仍依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原告於本票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竟遭被告拒絕,經原告以備償票據受償後,被告尚欠一百七十萬三千一百六十一元之本金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屢向被告催討,亦未獲受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三張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人ˋ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各一份ˋ放款收入傳票及擔保放款帳六份為證。
乙、被告丁○○ˋ丙○○方面:一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ˋ陳述: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已具書向原告銀行申請分期償債辦法,也經原告銀行經理之批示同意,是兩造就系爭借款之償還方案已達成協議,原告不得要求被告全數清償。
三ˋ證據:提出申請書一份為證。
丙、被告敏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ˋ戊○○方面:被告敏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ˋ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敏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ˋ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敏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邀同連帶保證人丁○○、戊○○ˋ丙○○為共同發票人,簽發本票三張,向原告借款六百萬元,詎原告於本票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竟遭被告拒絕,經原告以備償票據受償後,被告尚欠一百七十萬三千一百六十一元之本金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三張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人ˋ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各一份ˋ放款收入傳票及擔保放款帳六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丁○○ˋ丙○○對此一事實並不否認,僅辯稱:兩造已達成償債之協議,原告現不可請求全數清償等語。惟依被告所提之申請書內容觀之,被告係擬提供客票予原告以供清償,此有該申請書附卷足憑,但因被告現無法提出支票備償,以致仍未與原告達成協議之事實,亦據兩造陳明,是兩造雖有共識由被告提供客票以資清償,但因被告無法履行此一條件,以致兩造無法就被告所提之申請內容,重新簽訂契約,而兩造既未重新簽訂契約同意被告延期分期償還,則被告丁○○ˋ丙○○所辯即無可採,另被告敏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ˋ戊○○則均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百七十萬三千一百六十一元,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楊國祥
~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