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三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三號
- 原 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八十五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晉普 住
- 周富玉
- 住
- 被 告
- 浤維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沙鹿鎮○○路三一三巷二號
- 兼法定代理人鄭其暉 住
- 被 告
- 陳博裕 住
- 徐文星
- 住
- 送達代收人
- 顏明壽 住
- 鄭其暉
- 住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鄭其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鄭其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