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零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萬元或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四期第十次二年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前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及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元、五十萬元,並約定於附表所示借款期間,由被告依附表所示之利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且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二開二筆借款被告均僅清償部分本金及利息,分別自八十八年六月六日、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即未再按期攤還本息,依前揭約定,全部債務均應視為到期,屢經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尚欠原告本金二百七十萬零八千一百七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二份、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二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於原告主張借款、欠款未清償之事實固均不爭執,然系爭借款係源自伊與訴外人林美蘭間之債權債務糾紛,林美蘭當時向其表示願意負責向原告償還借款,孰料林美蘭嗣後未依諾向原告清償,現伊已對林美蘭提起刑事詐欺、侵占及竊佔等告訴,於其與林美蘭間之糾紛未解決前,尚無法向原告清償。
三、證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份為證。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分別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及七日向原告借款二百二十萬元、五十萬元,並約定於附表所示借款期間,由被告依附表所示之利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且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二開二筆借款被告均僅清償部分本金及利息,分別自八十八年六月六日、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即未再按期攤還本息,依前揭約定,全部債務均應視為到期,屢經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尚欠原告本金二百七十萬零八千一百七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二份、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二張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其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被告雖以上開借款係源自伊與訴外人林美蘭間之債權債務糾紛,林美蘭當時已向其表示願意負責向原告償還借款,孰料其嗣後未依約向原告清償,現伊已對林美蘭提起刑事告訴,於其與林美蘭間之糾紛未解決前,尚無法向原告清償等語置辯,然縱認被告此部分辯詞為真,亦屬其與訴外人林美蘭間之約定,尚無法拘束原告,自不得執此對抗原告,認其可解免清償責任。
二、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除部分已清償外,尚欠原告本金共計二百七十萬零八千一百七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既經認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消費借貸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淑卿
~B法院書記官 洪婉琪附表: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0七號清償借款事件┌──┬─────┬─────┬────┬──────┬──────┬─────┬──────────┐│編號│請求金額 │原借金額 │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 │ 利息起迄日 │利 率 │ 違 約 金 ││ │(新台幣)│(新台幣)│(民國)│(民國) │(民國) │ │ │├──┼─────┼─────┼────┼──────┼──────┼─────┼──────────┤│一 │四十八萬八│五十萬元 │八十八年│八十八年七月│八十八年七月│年息百分之│自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 │千一百七十│ │五月七日│六日 │七日起至清償│十三‧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四元 │ │起至九十│ │日止 │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 │ │三年五月│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 │ │七日止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二│自八十八│八十八年六月│八十八年六月│年息百分之│自八十八年六月六日起││二 │萬元 │萬元 │年五月六│五日 │六日起至清償│八‧六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日起至一│ │日止 │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 │ │百十八年│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 │ │五月六日│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 │ │ │止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