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傳與真音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 律師 住高雄市前金區市○○路一六七號
- 被告
- 泰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街○段七二號十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街○段七二號十樓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五三號七F
- 洪士宏 律師 住高雄市○○區○○街二九號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五三號七樓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院書記官 黃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