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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
傳與真音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住高雄市前金區市○○路一六七號
被告
泰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街○段七二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街○段七二號十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五三號七F
洪士宏 律師        住高雄市○○區○○街二九號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五三號七樓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院書記官 黃輝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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