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更字第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訴更字第3號
- 原 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晉普
- 周富玉
- 被 告
- 浤維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其暉
- 被 告
- 陳博裕
- 徐文星
-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3日所為之
-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浤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鄭其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浤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鄭其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