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四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杜清田
- 送達代收人
- 林勳誠
- 被告
- 名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右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設高雄市前金區○○○路三九號十一樓之二
-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設高雄市前金區○○○路三九號十一樓之二
-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設高雄市前金區○○○路三九號十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零陸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名椿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邀同被告甲○○、乙○○、丁○○、丙○○等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名椿企業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嗣被告名椿企業有限公司先後(依附表所示)向原告供款共計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利率及清償日分別如附表所示,屆期不履行時除按原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唯部份借款屆期,未獲清償,目前僅償還新台幣五九三、五一0元,尚欠本金新台幣一二、0六六、四九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三、被告名椿企業有限公司既為借款人自應負清償之責,另其餘被告甲○○、乙○○、丁○○、丙○○等為保證書上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欄所示之債務本息及違約金。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答辯理由
一、按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乙○○、丁○○、丙○○固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簽名於約定書及保證書,於壹仟伍佰萬元為限額連帶保證被告名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名椿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惟查:㈠被告甲○○、乙○○、丁○○、丙○○所簽名之前揭約定書及保證書上,並無期限之約定,依原告之解釋,將使被告甲○○、乙○○、丁○○、丙○○終其一生就被告名椿公司對原告之負債負連帶保證責任。此類終生之債務拘束,將使被告甲○○、乙○○、丁○○、丙○○形同債務之奴隸,被告之財產終生受第三人意志之威脅(受名椿公司與原告借貸行為之威脅,因是否發生借貸關係,端視名椿公司與原告間之自由意志)。㈡本件保證書雖約定以壹仟伍佰萬元為限額,惟並未約定該壹仟伍佰萬元係指累積計算(如被告名椿公司雖有借有還,但僅以借款累積至壹仟伍佰萬元為止)或現存債務總額(如過去已清償之債務不計算在內,僅以同時存在之債務不逾壹仟伍佰萬元為限度)。依原告之解釋,過去已清償者,不計算在壹仟伍佰萬元限額內,則被告所保證之債務,實質上屬無限制之債務(同時存在之債務雖未逾壹仟伍佰萬元,惟如將業已清償者累積計算在內,可能逾壹仟伍佰萬元)。使保證人終生負無限制保證責任之契約,顯非法律保護之對象。㈢依前揭保證書及約定書之約定,保證人須對將來可能發生債務負終生責任,保證人所重大,但原告卻對保證人不負任何義務,原告不僅可以不證人之同意,即得實質上增減保證債務之範圍,甚至未通知債務已否發生﹖金額多寡﹖保證人無從知悉保證債務之具取適當之應對措施。且縱然保證人知悉保證債務人之具體範書第二條約定:「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貴行得逕向保證人求償,無須對主債務人先行提訴或將其財產,擔保物先予強制執行。」保證人亦僅得束就斃。從而,一方應負極大之義務,另一方卻連最基本之通知義務亦未盡,顯然有失衡平。
二、綜右所述,核諸首開文意旨,原告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甲○○、乙○○、丁○○、丙○○給付如訴之聲明,應為無理由。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編│ 借款日期 │ 借款金額 │ 到 期 日 │ 尚未清償 │利 息 起 迄 日│違約金│已 清 償││號││││ 金額 │││金額│├─┼──────┼─────┼──────┼─────┼─────────┼─────────────┼─────┤│一│年3月日│ 1,000,000│年9月日│ 990,000│自年9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10,00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59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二│年3月日│ 1,000,000│年9月日│ 1,000,000│自年9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59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三│年3月日│ 2,400,000│年9月日│ 2,400,000│自年8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59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四│年6月日│ 410,000│年月日│ 0│自年9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410,00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五│年6月日│ 550,000│年月日│ 0│自年9月1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550,00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六│年7月5日│ 570,000│年月日│ 210,000│自年9月3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360,00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七│年7月8日│ 600,000│年1月8日│ 557,500│自年月8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42,50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59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八│年7月日│ 360,000│年月日│ 360,000│自年9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九│年7月日│ 860,000│年月5日│ 0│自年9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860,00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十│年7月日│ 1,040,000│年月3日│ 726,302│自年月7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313,698││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年8月9日│ 770,000│年1月5日│ 651,066│自年1月5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118,934││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年8月日│ 310,000│年月日│ 310,000│自年9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年8月日│ 1,170,000│年1月6日│ 403,894│自年1月5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766,106││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年8月日│ 410,000│年1月6日│95,507│自年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314,493││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年9月3日│ 860,000│年1月日│ 839,160│自年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20,84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 │├─┼──────┼─────┼──────┼─────┼─────────┼─────────────┼─────┤││年9月日│ 350,000│年1月5日│ 350,000│自年9月日起至│逾期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一│ 0││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成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之9.84計算│按原利率之二成計算。││├─┼──────┼─────┼──────┼─────┼─────────┼─────────────┼─────┤│合│ │12,660,000││ 8,893,429│││ 3,766,571││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