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庚○○ 住
被告
銘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雄縣橋頭鄉○○路三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戊○○ 住

        丁○○   住

        辛○○   住

        壬○○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銘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戊○○、丁○○、辛○○、壬○○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月四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借款期限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計算利息;於八十五年七月十日借用一千零五十七萬元,借款期限至八十六年一月六日止,依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計算利息,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借用八百五十二萬八千八百九十八元,借款期限為一百八十天,依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計算利息,被告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屆期未為清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份、授信約定書影本影本六份、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影本一份、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一份、八十六年度基本放款利率表影本、保證書影本一份、高雄縣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戶籍謄本五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六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六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份、授信約定書影本影本六份、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影本一份、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一份、八十六年度基本放款利率表影本、保證書影本一份、高雄縣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戶籍謄本五份為證,而被告六人則經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何書狀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審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二千二百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四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吳文婷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