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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禾櫃木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高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甲○○ 住高
被告
戊○○ 住高

        丁○○  住高

        乙○○  住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禾櫃木業有限公司、甲○○及乙○○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禾櫃木業有限公司、甲○○及乙

○○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

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

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洪婉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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