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四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興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禾櫃木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被告
- 丁○○ 住
- 被告
- 乙○○ 住
- 被告
- 丙○○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及美金柒仟壹佰伍拾伍元玖角柒分,暨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甲○○、丁○○、丙○○及訴外人何隆彬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與原告簽訂保證契約,保證被告禾櫃木業有限公司(下稱禾櫃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六千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它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禾櫃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按照被告禾櫃公司訂立各個債務憑證及其他契約所議載之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另加計算。嗣被告禾櫃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借款日期,計向原告借款一千四百零一萬及簽署美金三萬元之信用狀。
(二)詎被告禾櫃公司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之前一日起,即未如期繳納各筆借款本金、利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欠本金九百五十七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及美金七千一百五十五元九角七分暨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乙○○為訴外人何隆彬之繼承人自應繼承前揭保證債務,而與其餘被告甲○○、丁○○、丙○○就被告禾櫃公司之借款債務負連帶保證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對被告丙○○、丁○○所為辯解之意見:
⒈被告二人既不否認保證書上簽名之真正,徒以正要退保,或未於借據、本票簽名而卻卸保證責任,乃與保證書上所載約定條款不符,自不足採。
⒉保證書雖為定型化契約,惟既經被告二人簽名,即生效力,其等仍應負保證金範圍內之保證責任。
⒊被告二人雖主張保證定有期限及原告擅自同意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其等無須繼續保證云云。惟查本件保證為限額保證,保證人自應於限額範圍內負保證責任,亦得隨時為終止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其等竟未為之,仍應負本件債務清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信用狀申請書、借據、繼承系統表、印鑑卡、保證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各一紙、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各二紙、本票十六紙、戶籍謄本十五紙、放款帳戶資料卡十七份、授信約定書五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丁○○、丙○○曾提出答辯書狀為下述之聲明及陳述: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被告丙○○、丁○○簽名於保證書及約定書之真意,並非保證被告禾櫃公司對原告之借款債務,而係以股東之身分見證借款之事實,是原告自應就被告丙○○、丁○○為保證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況約定書係原告片面擬製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以細微或煩瑣文字呈現,在閱讀能力有限及未親自閱覽之下,自難瞭解其法律意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三)另被告丙○○、丁○○均未於借據及本票上簽名,且對於被告禾櫃公司之借款,均不知情,自無連帶清償債務之責任。又縱有保證之事實,保證亦應有期限,期限屆滿後,被告丙○○、丁○○並未再為對保,自不可能繼續為保證之意示表示及法律行為,則原告同意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向被告為對保之行為,自無繼續保證之意思,應無保證之責任。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丁○○、丙○○及訴外人何隆彬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分別簽訂保證契約,保證被告禾櫃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六千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它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禾櫃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按照被告禾櫃公司訂立各個債務憑證及其他契約所議載之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另加計算。嗣被告禾櫃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借款日期,計向原告借款一千四百零一萬及簽署美金三萬元之信用狀。詎被告禾櫃公司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之前一日起,即未如期繳納各筆借款本金、利息,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欠本金九百五十七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及美金七千一百五十五元九角七分暨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乙○○為訴外人何隆彬之繼承人自應繼承前揭保證債務,而與其餘被告甲○○、丁○○、丙○○就被告禾櫃公司之借款債務負連帶保證之責等語。
三、被告丁○○、丙○○則以伊簽名於保證書及約定書並非保證被告禾櫃公司對原告之借款債務,而係以股東之身分見證借款。而約定書係原告片面擬製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以細微或煩瑣文字呈現,在閱讀能力有限及未親自閱覽之下,自難瞭解其法律意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另伊均未於借據及本票上簽名,且對於被告禾櫃公司之借款,均不知情,自無連帶清償債務之責任。又縱有保證之事實,保證亦應有期限,期限屆滿後,被告丙○○、丁○○並未再為對保,自不可能繼續為保證之意示表示及法律行為,則原告同意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向被告為對保之行為,自無繼續保證之意思,應無保證之責任等語置辯。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狀申請書、借據、繼承系統表、印鑑卡、保證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各一紙、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各二紙、本票十六紙、戶籍謄本十五紙、放款帳戶資料卡十七份、授信約定書五件為證。又查被告丁○○、丙○○既就其簽名、蓋章於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等情並不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該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應推定為真正,即上開文書所載之連帶保證事實亦推定為真實,此時應認原告已盡舉證責任,若被告丁○○、丙○○否認有連帶保證之真意,自應舉反證以實其說,今其一面主張簽章真正,在未盡舉證之責下,卻又主張原告應就保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即無足取。至被告丁○○、丙○○辯以未於借據及本票簽章云云,因查借款人即被告禾櫃公司於借據及本票之印章與印鑑卡上之留存印鑑相符,顯見被告禾櫃公司向原告借款應為真實,依保證書之約定,其等未有反證之下,自應負連帶保證之責。另又辯稱原告有緩期清償之情事云云,惟乃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丁○○、丙○○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
五、另按定型化契約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並對相對人顯失公平,應綜合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而斷,定型化契約之部分條款縱未兼顧相對人之利益而歸無效,依民法第一百十一條但書規定,若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是系爭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之條款縱有如被告丁○○、丙○○所指之無效情形,並非全部條款內容均為無效,此時尚應審酌契約之種類、性質、內容及目的,以資認定其他部分是否有效。本院認上揭契約中關於被告甲○○、丁○○、丙○○及訴外人何隆彬連帶保證被告禾櫃公司現在及未來債務之條款並不違反誠信原則且不因其他條款無效而有影響,準此,被告丁○○、丙○○仍應就前開債務負連帶保證之責,是其所辯,亦無理由。
六、再按未定期限之最高限額保證,保證人須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之規定,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後,始能免除其保證責任,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四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經查被告丙○○、丁○○並未終止保證契約等情,業經原告陳述綦詳,被告二人復未為爭執,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系爭未定期限之最高限額保證仍為有效,原告仍得請求被告履行保證義務,是其所辯,委無足取。綜上,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七、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查被告禾櫃公司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之前一日起,即未如期繳納各筆借款本金、利息,現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洪琬琪~F0~T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九 │ ├─┬────────┬───────┬─────────┬────────┬────────────────────┬──┤ │ │ │ │ │ │ │編│ 本金(新臺幣) │ 年 利 率 │ 原告借款日 │ 利息起算日 │ 違 約 金 │備考│ │號│ │ │ │ │ │ │ ├─┼────────┼───────┼─────────┼────────┼────────────────────┼──┤ │1│ 拾貳萬元 │ 九‧五九% │ 87年12月23日 │ 自88年10月1日 │自88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2│ 壹佰萬元 │ 九‧五九% │ 87年12月29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3│ 肆拾壹萬元 │ 九‧五九% │ 88年01月12日 │ 自88年04月19日 │自88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4│ 壹拾叁萬陸仟元 │ 九‧八四% │ 88年01月15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5│ 肆拾捌萬元 │ 九‧五九% │ 88年01月22日 │ 自88年05月04日 │自88年06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6│ 貳拾捌萬元 │ 九‧五九% │ 88年02月03日 │ 自88年04月03日 │自88年05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7│ 柒萬叁仟元 │ 九‧八四% │ 88年02月10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8│ 壹佰貳拾萬元 │ 九‧五九% │ 88年03月01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9│ 壹佰壹拾伍萬元 │ 九‧五九% │ 88年03月05日 │ 自88年04月05日 │自88年05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貳拾壹萬壹仟元 │ 九‧八四% │ 88年03月09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貳拾陸萬捌仟玖 │ 九‧八四% │ 88年03月17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佰肆拾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玖拾貳萬元 │ 九‧五九% │ 88年03月20日 │ 自88年04月20日 │自88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叁拾貳萬肆仟玖 │ 九‧八四% │ 88年03月24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佰叁拾伍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陸拾伍萬元 │ 九‧五九% │ 88年04月01日 │ 自88年04月01日 │自88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叁拾柒萬伍仟元 │ 九‧八四% │ 88年04月02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貳拾捌萬壹仟元 │ 九‧八四% │ 88年04月13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壹佰柒拾萬元 │ 九‧三四% │ 88年03月20日 │ 自88年10月01日 │自8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美金 │ 八‧二五% │ 88年04月20日 │ 自88年07月13日 │自88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柒仟壹佰伍拾伍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玖角柒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 本金合計新臺幣玖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 │ 美金柒仟壹佰伍拾伍元玖角柒分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