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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小上字第六十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小上字第六十四號

上訴人
金祝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

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

駁回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B法官 吳進寶~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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