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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進寶曾吉雄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破產管理人楊

        涂榆政律師

        吳文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

                    法   官 曾吉雄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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