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號
- 上訴人
- 傑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坤民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 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昆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張桂美~B 法官 楊國祥~B 法官 汪怡君
~B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張桂美~B 法官 楊國祥~B 法官 汪怡君
~B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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