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二號
- 上訴人
- 強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進龍
- 上訴人
-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進龍
- 被上訴人
- 太設湯姆笙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苑竣唐
- 訴訟代理人
- 彭坤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范竣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苑竣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管安露
~B法院書記官 王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