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二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
強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上訴人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被上訴人
太設湯姆笙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范竣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苑竣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管安露

~B法院書記官 王美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