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三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台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本院八十九年
度雄簡字第二九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上訴人原先確實積欠被上訴人公司貨款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六千四百五十元,二年多前兩造就口頭協議用七台機器抵此貨款,即三部成型機、二部壓縮機、一部乾燥機、一部集風機,上訴人購買上開機器總價一百五十萬元,折抵五十萬元給被上訴人,機器已全部被被上訴人搬走,被上訴人既同意以機器抵債,就要承擔賣不出去的風險。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計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上訴人原先積欠被上訴貨款四十六萬六千四百五十元,當時被上訴人同意替上訴人賣機器,以實際賣出金額抵銷債務,並非以機器抵債,且被上訴人只搬走三台成型機、二台壓縮機,後來只賣掉一台成型機,賣了七萬元,故上訴人目前還欠被上訴人貨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五十元,其他機器太老舊根本賣不出去,且上開機器價值根本不值一百五十萬元,全新的成型機一台也才三十幾萬元,上訴人隨時可將剩下機器拿回去。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向原告購買貨物二批,總價四十六萬六千四百五十元,被上訴人已依約將上訴人所訂購貨品送達其指定之處所,由上訴人簽收,嗣上訴人無法依約支付貨款,經協議後,被上訴人同意替上訴人代賣機器,以賣得實際金額抵銷債務,被上訴人並自上訴人處搬走三台成型機及二台壓縮機,惟至今被上訴人僅賣出一台成型機,價格七萬元,故上訴人目前尚積欠被上訴人貨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五十元,為此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原先確實積欠被上訴人貨款四十六萬六千四百五十元,但兩造當時已協議用上訴人所有之七台機器抵債,被上訴人自應承擔機器賣不出去之風險等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二0號判例參照)。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向原告購買貨物二批,總價四十六萬六千四百五十元,被上訴人已依約將上訴人所訂購貨品送達其指定之處所,由上訴人簽收,嗣上訴人無法依約支付貨款,經扣除被上訴人替上訴人所賣出之一台成型機價格七萬元後,上訴人目前尚積欠被上訴人貨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五十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出貨單三紙、明細表一紙、支票一張為證,上訴人對原先積欠被上訴人貨款四十六萬六千四百五十元一情並不爭執,惟辯稱兩造已達成協議,同意以上訴人所有之七台機器抵銷所積欠之貨款云云。按上訴人所主張以機器抵銷債務一節,乃為有利於上訴人之事實,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說明,除非被上訴人自認此項事實,否則上訴人應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查本件被上訴人雖自承有將上訴人所有之機器搬走,然陳稱僅係替上訴人代賣,並非同意以機器抵銷債務,徵諸常情,上訴人原先積欠被上訴人之貨款多達四十餘萬元,若兩造已合意以機器抵銷債務,為求慎重,必立具書面,豈有可能僅以口頭達成協議?且經被上訴人搬走之機器,兩年來僅賣出一台價值七萬元,已如前述,顯見上訴人所有之機器價值不高且市場行情不佳,根本不足以抵償四十餘萬元之欠款,被上訴人以製造紙製品為業,對上訴人所有機器之價值及市場行情如何必知之甚詳,又豈有可能同意以該價值偏低之機器抵償上訴人所積欠之全部貨款?故上訴人對其所辯以機器抵銷全部債務云云,不僅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亦不合常理,自難遽予採信其辯解為真。
三、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已將上訴人所購買之貨物悉數交付上訴人收受無訛,惟上訴人迄今尚有貨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五十元未支付等情,已如前述,從而,被上訴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五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自屬有據,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上開金額,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林水城~B法官 陳嘉惠~B法官 管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