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四三號 原 告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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