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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四三號 原   告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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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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