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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二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二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 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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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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