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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告
沅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禎 住
送達代收人
林淑慧 住
被告
豐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街二七三巷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王堂羽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汪怡君

~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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