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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

上訴人
高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永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為貳拾捌萬叁

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官信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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