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五號
- 原告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以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之理由,並依通知內容辦理。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準備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未依前述規定提出書狀者,法院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曾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命原告於十日內提出前開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收受該通知,迄未就通知說明⒊應以準備書狀敘明事項各項整理提出,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以書狀說明未如期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並依通知內容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貞秀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