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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柏森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被告
乙○○ 住

        戊○○   住

        丙○○   住

        庚○○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準

備程序筆錄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吳為平~B法官~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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