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柏森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
- 被告
- 乙○○ 住
戊○○ 住
丙○○ 住
庚○○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準
備程序筆錄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吳為平~B法官~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