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八號
- 原告
- 冠豪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訂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於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之宣判期日為星期六,因適逢為周休二日之例假日,茲變更宣判期日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於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曾吉雄
~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