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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進益、劉平界

  • 原告
    二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   告 二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益 被   告 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平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原告雖提出繳費收據影本,惟其所繳納之收據經查係本院八 十九年訴字第六九0號事件之裁判費收據,且該事件現仍繫屬本院審理中,顯與 本件無關),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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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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