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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告
二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益
被告
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平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原告雖提出繳費收據影本,惟其所繳納之收據經查係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九0號事件之裁判費收據,且該事件現仍繫屬本院審理中,顯與本件無關),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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