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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被告
WESTON IN
被告
ylv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 律師
複代理人
石宗立 律師
複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
被告
台灣芮德環境顧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坤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被告
己○○○○○○○○○○程顧問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被告
美商磐亞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烱雲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複代理人
庚 ○ ○ ○○○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
參加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民事家事法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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