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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被告
乙○○○○○ ○○
被告
ylv
法定代理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ylv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石宗立律師
複代理人
複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複代理人
被告
台灣芮德環境顧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坤信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之1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告
戊○○ ○○○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參加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二十二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二十二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中國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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