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墩律師
- 被告
- 乙○○○○○ ○○
- 被告
- ylv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法定代理人
- ylv
- 訴訟代理人
- 洪慶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室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室
- 複代理人
- 石宗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四
- 複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複代理人
- 四
- 被告
- 台灣芮德環境顧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坤信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 被告
- 戊○○ ○○○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參加人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參加人
- 二十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二十二
- 訴訟代理人
- 林敏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幸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亭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慧敏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中國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