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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慈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

        乙○○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楊惠欽~B法官 張維君~B法官 吳為平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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