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號
- 原告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大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
- 被告
- 甲○○ 住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
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
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靜梅
~B法院書記官 柯文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