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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大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甲○○ 住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

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

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靜梅

~B法院書記官 柯文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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