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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
    和宏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和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溪圳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 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和宏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未完全處分 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N06 D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綉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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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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