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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
和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溪圳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和宏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未完全處分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法 官

書記官 周綉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N0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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