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和宏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和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溪圳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 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和宏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未完全處分 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N06 D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綉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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