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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十四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十四號

聲請人
瑞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陳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股東

名冊,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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