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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小上字第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小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
采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信樺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玉
被上訴人
喆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維君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梁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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