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二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二二號
- 原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偉企業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互偉企業有限公司、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三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