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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六八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六八號

原告
旺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康禾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高雄農田水利會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柒

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叁

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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