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六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六八號
- 原告
- 旺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康禾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丙○○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高雄農田水利會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柒
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叁
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