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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返還交付寄託金錢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
王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被告
高新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九三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住高雄市○○○路二一一號一一樓之二

         江雍正 律師     住高雄市○○○路二一一號一一樓之二

         黃淑芬 律師     住高雄市○○○路二一一號一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交付寄託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月霞~B法官 黃蕙芳~B法官 陳業鑫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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