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 原告
- 王門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向文英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 被告
- 高新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九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勝 律師 住高雄市○○○路二一一號一一樓之二
江雍正 律師 住高雄市○○○路二一一號一一樓之二
黃淑芬 律師 住高雄市○○○路二一一號一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交付寄託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月霞~B法官 黃蕙芳~B法官 陳業鑫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