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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
被告
南極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

  右二人共同

        蔡將葳律師 住屏東市○○路四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樹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康進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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