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孔哲村律師
- 被告
- 南極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孔哲村律師
右二人共同
蔡將葳律師 住屏東市○○路四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樹村